关于做好局所属流动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的通知

流动党员:

为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30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15号)精神,流动党员已落实就业单位或学习、生活地点相对固定的,必须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按照党章和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积极参加组织生活,按时足额缴纳党费,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转出手续

本人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党组织接收证明或本人转出书面申请(流动党员之家网站有模板),到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一楼综合服务大厅办理。地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本人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持委托书代为办理。2005年(含)以前未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或《流动党员活动证》遗失的,需在身份证复印件上说明情况。

二、转出单位及有关说明

1.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在单位党组织;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并按照接收单位党组织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力。

2.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并按照接收单位党组织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力。

3.对劳务派遣工中的流动党员,一般以用人单位党组织管理为主,流动党员应主动联系劳务派遣单位党组织和户籍所在地党组织,确保将党员组织关系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之中,并按照接收单位党组织要求,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力。

4.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出现问题。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中“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理顺党员组织隶属关系,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基层组织的管理之中。对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转拒接的党组织和党员,上级党组织要批评教育,及时纠正;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做好与党组织失去联系党员规范管理和组织处置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6〕30号)中“不得人为设置组织关系转接门槛,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的有关要求,如流动党员在组织关系接转中发生此类问题,可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其单位上一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也可及时与流动党员管理党总支联系协助解决。流动党员管理党总支联系电话:024-26901812、26901916。




             中共辽宁省大学生就业局委员会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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